浙江:下達2021年大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資金(第二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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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下達2021年大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資金(第二批),共下發(fā)資金2.77億元,詳情如下: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生態(tài)環(huán)境廳關于下達2021年大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資金(第二批)的通知
各有關市、縣(市)財政局、生態(tài)環(huán)境局(分局):
根據(jù)《財政部關于下達2021年度大氣污染防治資金預算(第二批)的通知》(財資環(huán)〔2021〕47號)、《財政部關于下達2021年度水污染防治資金預算(第二批)的通知》(財資環(huán)〔2021〕52號)要求,結合中央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中央環(huán)保投資項目儲備庫有關規(guī)定,考慮中央資金預算執(zhí)行進度、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等因素,現(xiàn)將2021年中央大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第二批)下達給你們,并調整部分以前年度中央水污染防治資金,相應追加你市、縣(市)2021年相關支出預算指標(具體項目、金額及支出功能分類科目見附件),F(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jù)《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財環(huán)資〔2021〕46號)、《水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財環(huán)資〔2021〕36號)和《關于加強生態(tài)環(huán)保資金管理推動建立項目儲備制度的通知》(財環(huán)資〔2020〕7號)要求,大氣污染防治資金和水污染防治資金支持的項目在中央生態(tài)環(huán)境資金項目儲備庫中擇優(yōu)選擇,采取項目法下達。
二、獲得污染防治中央補助資金的項目不得申請中央基建投資等其他中央補助專項資金,中央專項資金不得重復補助同一個項目。
三、落實中央生態(tài)環(huán)保資金項目儲備庫制度,做好項目前期謀劃,避免“資金等項目”。請按照資金和項目管理相關要求,加強資金使用管理,加快預算執(zhí)行,強化績效管理,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1.2021年中央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第二批)分配表
2.2021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資金(第二批)分配表
3.2021年中央大氣污染防治資金市縣績效目標表
4.2021年中央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績效指標分解表
5.2021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資金市縣績效目標表
6.2021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資金績效指標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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