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陽江公開征求《陽江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
- 城市排水管理排水設施陽江
//huanbao.bjx.com.cn/hot/hot_101957.shtml" title="陽江新聞專題" >陽江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發(fā)布關于公開征求《陽江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自發(fā)布之日起為期10天,可通過通過信函、電話、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意見。公告詳情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陽江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加強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設施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排水管理的實際情況,我局牽頭起草了《陽江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自發(fā)布之日起為期10天,歡迎各界人士通過信函、電話、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意見。
聯(lián)系人:陳廣翔、譚日雄,電話:3415881,電子郵箱:yjcgjszglk@163.com,郵寄地址:陽江市江城區(qū)桔子北路21號陽江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
附件:陽江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陽江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陽江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設施正常運行,防治水污染和洪澇災害,改善城市水環(huán)境,促進經濟和守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城市排水的規(guī)劃、建設、管理和城市排水設施的養(yǎng)護、使用、保護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排水戶,是指因從事制造、建筑、電力和燃氣生產、科研、衛(wèi)生、住宿餐飲、娛樂經營、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等活動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公共排水設施是指接納、輸送、處理、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公共管網、溝渠、泵站(房)及閘門、雨水口、檢查井和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產權人(含個人、單位和物業(yè)小區(qū))自行投資建設用于本單位、本區(qū)域排水的管道、溝渠、泵站和污水處理及其附屬設施。自建排水設施以連接公共排水設施的接駁口(井)為界,接駁口(井)前的設施為自建排水設施。
第四條陽江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各縣(市、區(qū))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guī)定的職責和分工,負責轄區(qū)內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城市排水及其相關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住建、自資、市場監(jiān)督、水務、發(fā)改、財政、生態(tài)環(huán)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排水規(guī)劃和建設城市排水設施,應當遵循城鄉(xiāng)統(tǒng)籌,統(tǒng)一規(guī)劃、建設與管理,雨污分流,控制污染和收集、輸送、處理、再生利用并重的原則。
第六條鼓勵城市排水科技創(chuàng)新,引進和推廣先進技術,采用新工藝、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義務,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設施的權利,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 排水規(guī)劃和建設
第八條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國土空間規(guī)劃等編制或調整城市排水規(guī)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各縣(市、區(qū))城市排水規(guī)劃由本級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或者調整,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編制城市排水系統(tǒng)規(guī)劃,應當按照地形、地貌、降雨量、污水量和水環(huán)境等要求進行。
第九條城市排水總體規(guī)劃應當與陽江市國土空間規(guī)劃及防洪排澇工程規(guī)劃、水文地質和水環(huán)境的保護利用規(guī)劃等有關規(guī)劃相協(xié)調。
第十條在進行城市規(guī)劃和建設時,應當預留泵站、雨污水管網、污水處理廠、養(yǎng)護站點、再生水利用設施、污泥轉運站、污泥最終處置設施等城市排水設施的規(guī)劃用地。
城市規(guī)劃確定的排水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在確定地面標高時,應當兼顧排水和防洪的需要,并書面征求同級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的項目需配套建設排水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運行使用。
第十二條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guī)定的經營范圍承擔排水設施建設項目設計、施工。
第十三條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排水規(guī)劃,編制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計劃。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與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規(guī)劃相銜接,同步實施排水工程。
第十四條公共排水設施的設計方案,建設單位應當報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因城市建設需要移動、改建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由建設單位承擔所需的費用。
第十五條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市政排水管網地理信息系統(tǒng)(GIS)建設,建立城市內澇和排水信息共享機制,實現排水管理信息化、智慧化。落實排水管網周期性檢測評估制度,建立以5年為一個排查周期的長效機制,不斷完善城市排水精細化管理水平。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六條排水戶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申請領取城市排水許可證書。
因從事制造、建筑、房地產開發(fā)、電力和燃氣生產、科研、衛(wèi)生、住宿餐飲、娛樂經營、機動車清洗等活動向市政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排水許可,經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排水。未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排水戶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第十七條符合以下條件的,予以核發(fā)城市排水許可證書: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市排水規(guī)劃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
(CJ3082)等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其中,經由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后不進入污水處理廠、直接排入水體的污水,還應當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或者有關行業(yè)標準;
(三)已按規(guī)定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
(四)已在排放口設置專用檢測井;
(五)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yè)企業(yè),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pH、CODcr(或TOC)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其他重點排污工業(yè)企業(yè)和重點排水戶,具備對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進行檢測的能力和相應的水量、水質檢測制度;
(六)對各類施工作業(yè)臨時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堵塞或者損壞的,排水戶已修建預沉設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標準。
重點排污工業(yè)企業(yè)和重點排水戶,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huán)境保護等有關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有關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材料;
(三)按規(guī)定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提交水質、水量預測報告;
(五)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yè)企業(yè),應當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pH、CODcr(或TOC)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的有關材料;其他重點排污工業(yè)企業(yè)和重點排水戶,應當提供具備檢測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檢測制度的材料。
第十九條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排水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如下書面決定:
(一)對符合排水水質標準和水量要求的,核發(fā)城市排水許可證;
(二)對建設施工需要向公共排水管網臨時排放污水的,發(fā)放臨時許可證,期限不超過施工期;
(三)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
第二十條城市排水許可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排水戶在《排水許可證》期滿30日前,可申請續(xù)期。排水戶在《排水許可證》期滿30日前,未申請續(xù)期的,該《排水許可證》作廢,需重新辦理。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xù)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xù)。
第二十一條因建設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臨時排放污水的,施工作業(yè)單位應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臨時排水許可申請,城市排水許可證書的有效期,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排水狀況具體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工程施工臨時排水須符合排水標準,若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設施堵塞或者損壞的,由排水戶先行沉淀,達到排水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二條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向排水戶核發(fā)的《排水許可證》,應當記載排水戶名稱、排水的水質、水量等情況以及有效期限等。
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規(guī)定的排水總量、排放口數量和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其濃度排放污水。
第二十三條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水戶應當提前30日申請變更排水許可:
(一)變更排水戶名;
(二)日排水量增加20%以上;
(三)排水方向、方式,排水口位置、高程發(fā)生變化;
(四)主要污染物種類發(fā)生變化或者濃度增高,排水水質發(fā)生變化;
(五)因其他情況導致排水條件發(fā)生變化。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書面決定。情況緊急需要臨時變更排水許可內容的,排水戶應當及時向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條在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地區(qū),排水戶應當將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網,不得任意排放。污水排放執(zhí)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等國家或者地方的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
在公共污水管網未覆蓋地區(qū),排水戶應當按規(guī)劃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網接駁公共排水設施;其中,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范圍內,自建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水戶不得設置排污口將處理后的污水排放到江河、湖泊。
第二十五條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排水戶實施監(jiān)督檢查,有關單位或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被檢查單位應當自覺接受監(jiān)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
在汛期或者發(fā)生其他特殊情況時,排水戶應當服從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統(tǒng)一調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市政、供水、電力、通訊、交通、消防、燃氣等有關部門應當對排水設施的安全運行給予保障。在汛期應當優(yōu)先滿足防汛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六條自建排水設施,需要與公共排水設施接駁的,應當符合排水規(guī)劃以及設計標準,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接駁手續(xù)。
依照前款規(guī)定應當辦理接駁手續(xù)而未辦理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知供水企業(yè)或者其他供水單位限制向其供水,并督促其辦理接駁手續(xù)。
排水戶不具備排水條件或者排水不符合規(guī)定標準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知供水企業(yè)或者其他供水單位停止向其供水。
第二十七條城市污水處理單位應當保證污水處理系統(tǒng)的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減量運行或者停止運行,因突發(fā)情況需減量運行或停止運行的,應當及時報本級政府批準,并報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因進行設施檢修、維護需暫停污水處理系統(tǒng)運行,或者導致處理能力明顯下降的,污水處理單位應當提前3天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在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污水處理單位在進水水質、水量發(fā)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并報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城市污水集中處理企業(yè)不得排放未經處理的污水。處理后的尾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城鎮(zhèn)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
第二十九條凡在城市范圍內用水的單位、個人和個體經營者,均應按規(guī)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四章 排水設施養(yǎng)護維修
第三十條公共排水設施的養(yǎng)護維修應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管理單位負責;自建排水設施的養(yǎng)護維修應當由設施的產權人自行負責,也可以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維護。
排水設施的養(yǎng)護維修責任范圍劃分以接駁井(口)為界,接駁井(口)之后的公共排水設施由排水主管部門委托有關單位負責維護;接駁井(口)之前的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人負責養(yǎng)護維護。
實行物業(yè)管理的住宅小區(qū),其排水設施的養(yǎng)護維護由業(yè)主委托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負責;未實行物業(yè)管理的住宅小區(qū),排水設施養(yǎng)護維護由城管部門、市政管理單位、產權單位依據各自權限負責。
公共排水設施委托其他單位具體負責維護業(yè)務的,應當簽訂委托協(xié)議明確維護標準、事故報告及設施搶修責任等,并在簽訂協(xié)議之日起10日內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公共排水設施維護責任單位名單及其維護責任范圍和聯(lián)系方式。
第三十一條負責排水設施管理養(yǎng)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排水管道等養(yǎng)護維修技術標準,對排水設施進行養(yǎng)護維修,保證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汛期之前,各責任單位應當對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修,確保汛期安全運行。
第三十二條公共排水設施的防護范圍為:
(一)排水干、支線的防護范圍按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guī)劃規(guī)范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二)排水溝(渠)護坡兩側各3米以內;
(三)泵站、污水處理廠等排水設施的防護范圍以規(guī)劃、土地部門確定的用地紅線為準。
第三十三條施工作業(yè)有可能影響排水設施安全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提出排水設施保護方案,并經排水設施養(yǎng)護維修責任單位同意后,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在污水輸送干線管道、直徑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側10米以內進行打樁施工的,應當事先提供樁基設計、樁基施工工藝以及控制周邊土體位移措施的有關方案;在直徑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側5米以內進行打樁施工的,應當事先提供樁基設計、樁基施工工藝以及控制周邊土體位移措施的有關方案。
(二)在污水輸送干線管道、直徑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側實施基坑開挖工程,基坑邊緣與管道外側或者泵站邊緣的距離小于基坑開挖深度4倍的,應當事先提供基坑支護設計方案;在直徑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側實施基坑開挖工程,基坑邊緣與管道外側的距離小于基坑開挖深度3倍的,應當事先提供基坑支護設計方案。
(三)在污水輸送干線管道、直徑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側10米以內建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堆載物品,地面超載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2噸的,應當事先提供設計方案、施工組織方案;在直徑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側5米以內建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堆載物品,地面超載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2噸的,應當事先提供設計方案、施工組織方案。
(四)在污水輸送干線管道、直徑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側3米以內建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樁基施工、爆破、堆放超過地面限載的重物、進行深度大于管頂高程的開挖施工、沉井施工或者采用井點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行為的,應當事先提供確保排水設施安全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專家論證意見;在直徑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側3米以內建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樁基施工、爆破、堆放超過地面限載的重物、進行深度大于管頂高程的開挖施工、沉井施工或者采用井點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行為的,應當事先提供設計方案、施工組織方案。
(五)在污水輸送干線管道、直徑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側5米以內進行灌注溶液、高壓噴射注漿等施工行為的,應當事先提供設計方案、施工組織方案;在直徑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側3米以內進行灌注溶液、高壓噴射注漿等施工行為的,應當事先提供設計方案、施工組織方案。
排水設施養(yǎng)護維修責任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施工現場查看,發(fā)現施工活動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排水設施安全的,可以要求施工作業(yè)單位立即停止作業(yè)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四條禁止下列損害排水設施的行為:
(一)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書,向公共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二)擅自在排水管道覆蓋面上、排水設施防護范圍內建設構筑物、種植樹木、取土、設障等;
(三)向排水設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等物質;
(四)擅自拆除、改動和穿鑿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五)向公共排水管道加壓排水;
(六)在雨水、污水分流的區(qū)域混接雨水、污水管網或雨水、污水混排;
(七)向公共排水設施傾倒垃圾、廢渣等廢棄物;堵塞排水管道,妨礙他人排水;
(八)擅自啟動閘門、移動井蓋;
(九)其他有害公共排水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公共排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督促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定期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排水戶的排水水質、水量等相關信息;
(二)按照國家、省、市的規(guī)范、技術標準和養(yǎng)護維修協(xié)議的要求,對排水設施定期進行養(yǎng)護維修,保證設施的完好和正常運行,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在發(fā)現污水外溢、管道堵塞、設施損壞或者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采取疏通、維修等措施,盡快恢復設施的正常運行,并進行地面清潔;
(四)排水設施的養(yǎng)護維修作業(yè)需要中斷排水設施運行的,應當報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時采取相應的臨時排水措施,保證正常排水。
排水設施養(yǎng)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將上述情況報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公共排水設施管理單位維護、搶修城市排水設施或者進行特殊維護作業(yè)時,應當根據作業(yè)需要向沿線用戶通告暫停使用相關設施時間,并在限定時間內恢復設施正常運行。沿線用戶應當按照通告要求暫停使用相關排水設施。
公共排水設施養(yǎng)護維護人員上路作業(yè)應當穿戴警示服,使用專用車輛和裝備,同時,應當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志。在養(yǎng)護維修作業(yè)時,公安、交通、建設、電力、通訊等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和提供便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或本辦法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八條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事業(y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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